萍矿劳社字[2006]第21号
各参保单位劳资科、公司各医院医保办:
为了加强萍乡矿业集团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范萍乡矿业集团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维护参保员工合法权益,根据《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特制定了《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萍乡矿业集团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维护参保员工合法权益,根据《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参保员工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电子凭证。与原《萍乡矿务局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同时使用,参保员工在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就医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和手册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医保卡,不得转让、出借医保卡。任保人不得冒领、冒用他人的医保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参保员工挂号、就诊和住院时,必须核验医保卡及手册,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保卡和手册,并及时通知公司劳资社保处医保科。
第五条 参保员工可持医保卡和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公司劳资社保处医保科查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情况。
第六条 医保卡遗失、损坏,应由参保员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公司劳资社保处医保科办理补(换)卡,不及时办理补(换)卡手续而导致医保卡被冒用,由此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参保员工本人承担。
第七条 参保员工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拒缴、拖欠、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公司劳资社保处医保科可冻结其医保卡和手册的使用,直至按规定缴清欠费为止。
第八条 医保卡由公司劳资社保处医保科统一制作,免费发放,补(换)卡时收取制作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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