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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救治管理,根据《萍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现就加强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旧伤复发医疗救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伤复发人员范围界定: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鉴定为1-6级工伤残、职业病退休人员以及因工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企业内部退休管理的工残人员。
二、旧伤复发住院诊断审批程序: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退休人员旧伤复发须住院治疗的,应首先到本单位的协议医院经主治医师进行伤情诊断,填报“旧伤复发”伤情证明,报协议医院院长审批后,凭“旧伤复发”伤情证明到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机构核准后,再安排申请人进行住院治疗。如遇有急诊,可先按急诊规定住院后再报审批。凡未经以上诊断审批程序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三、旧伤复发门诊治疗办法:旧伤复发工伤人员在协议医院门诊治疗按《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的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单位凭其门诊的病历、处方存根以及费用清单经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审批后属旧伤复发治疗的医药费由集团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将费用拨付到本单位,个人再凭缴费收据到本单位财务报销。
四、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处理办法:经单位协议医院诊断并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住院治疗的旧伤复发人员住院时,由单位开具“旧伤复发”伤情诊治部位证明到单位协议医院或上一级协议医院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且按《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部分,先由各单位垫付,再由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凭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医院收费发票到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拨付。
五、加强对工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管理
1、旧伤复发的工残人员医疗期,按实际伤情合理规定住院期限,原则上一次住院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一年内累计住院时间最长也为三个月。医疗期满后仍需住院的,由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伤情作出鉴定后决定。
2、协议医院在与住院工伤残人员单位进行结算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按要求出具出院通知单、医疗服务收费明细表,并且要列出价格收费明细账以及收费发票。
3、集团公司将对工残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建立工残人员信息数据库,并加强对因工残退休人员旧伤复发医疗救治的跟踪管理,如发现假借、冒名工残进行医疗救治事件,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发生额2-5倍的处罚。
4、加强对协议医院“旧伤复发”的诊断管理,各协议医院要实事求是的诊断工残人员旧伤复发伤情,严禁将病情诊断为伤情,一经发现,将对协议医院及责任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医疗救治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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