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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劳资社保部门:

  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实施,下岗失业并自谋职业的人员逐渐增加,为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现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所属的企业和员工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煤矿招用的农民协议工本人可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即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员工按照本人工资(即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各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同底相片2张、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向原单位或萍矿人力资源公司借取,须加封条,办理后归还)到萍乡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

  2、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有效身份证到萍乡市工商银行义井坊储蓄所(市心连心二部对面,联系电话:6833788)开户办理活期存折。

  3、在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失业人员按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活期存折到萍乡市范围内就近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登记、签字后,将失业保险金拨付到失业人员个人帐户。

  4、失业人员凭活期存折到工商银行各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萍乡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330元,现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月247.5元。在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每月可按规定发放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八、其他

  1、失业人员可在萍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理由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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