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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
解决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赣煤集团劳字[2006]36号

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集团公司成立解决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张赣萍同志任组长,兰邦生同志任副组长,张雅庭、赖昌萍、彭裕臻、邬钢、成志坚、曾昭和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注意处理好有关矛盾,对部分曾经在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推进此项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开展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工作。妥善解决省属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关怀和照顾。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政策、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春节前把这项政策直接宣传到退休教师和基层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关怀,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三、抓紧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开展深入的调查摸底,摸清本企业退休、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老师的基本情况,整理好他们的人事档案。鉴于各单位教师资格证办理情况不一,请就教师资格证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月20日前报省集团公司,以便公司统一协调。省集团公司将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这项工作,请各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赣府厅发[200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妥善解决省属国有
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赣府厅发[2004]4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包括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的中小学。
  (二)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含内部退养、提前退休)的教师。其中包括:
  1.1993年底以前退休、不需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且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2.1994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经审核符合当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条件且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二、教师岗位及资格的认定
  (一)教师岗位的认定:由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以退休教师原始档案及相关材料为依据,审核、公示后报接收地所在设区市政府,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经贸)、监察等部门联审确定。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由接收地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待遇差的核定、发放和资金来源
  (一)待遇差的核定。在当地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或学校(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参照接收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套改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计算出补贴差额,统一填报《江西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经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事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批后通过转移支付基数补助核拨。
  (二)经费发放。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仍按原渠道开支和发放,套改后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资金来源。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套改后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基数补助接收地政府,今后因国家政策性工资调整因素增加的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省财政补助时间。为了保障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利益,并与2004年7月1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省财政补助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计算。
  (五)待遇调整。上述人员以后均执行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者,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各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市、县(区)自主决策。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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