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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 |
(1)根据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工伤鉴定的时间安排,对于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和影响劳动能力的,各单位应组织工伤人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的证明书,历次诊断病历、X光片、检查或化验报告,出院小结等原件,复印件需盖资料保存单位公章。并由单位填好鉴定申请表,报公司组织参加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护理程度鉴定必须带档案审查资格后,准备上述材料再进行鉴定。
(3)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并收到上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可参加省级工伤等级鉴定,伤残职工待遇的确定以最终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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