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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萍
 
 
 

 

工伤救治
   (1)职工因工负伤应在各单位的协议医院进行救治,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萍矿总医院治疗的,由救治医院提出意见,需转非协议医院治疗的,由总医院提出意见,并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 方可转诊转院治疗,未经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而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其工伤费用由单位承担。

  (2)各单位工伤经办人员应经常到协议医院进行跟踪管理,对工伤治疗所需费用必须按赣劳社医(2005)12号文件所符合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否则,其费用由单位承担。

  (3)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所需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列出用药明细表由用人单位工伤经办机构到集团公司工伤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各单位的工伤经办人员应经常到医院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医院每日列出用药明细表,以便进行结算。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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