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以及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含退休人员),
经公司经办机构组织医疗机构检查需要治疗的,应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由单位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在《条例》施行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3.辅助器具配置: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或否定证明。
(2)单位把申请人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证明,工伤认定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手续, 经办机构发给申请人辅助器具配置表,表中指定所配置器具的名称、型号及金额限度,由申请人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个人申请超标准配置,经过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配置,其超限费用由个人承担。
(3)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按规定配置相应器具后,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并签置收据发票后,由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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