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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萍
 
 
 

 

 

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6]52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萍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
  1、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关系到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企业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难性和重要性,以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职业病管理工作抓紧抓实。
  2、劳资社保处(卫生处)是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集团公司总医院是经江西省卫生厅确定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承担全公司员工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领导,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安排专(兼)职职业病卫生专业人员做好此项工作,接受集团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和职业病诊断部门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二、各单位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报告。各煤矿和具有职业病危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范职业病,使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1、各单位新招聘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粉尘等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时,在上岗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员工到指定的协议医院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体检表送集团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参加次月起的工伤保险。对已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2、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各单位应做好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表存入其人事档案,永久保存。对诊断为职业病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经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参加省级鉴定后达到等级的,按《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3、集团公司将定期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其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业病的员工,按《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经组织参加省级鉴定达到等级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各单位退休人员在疾病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情况,应及时向单位劳资社保部门报告,由单位劳资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及时核查其职业病危害工作经历,如情况属实,由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安排对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鉴定。对未经单位审核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擅自到其他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个人,集团公司将不予受理。
  四、集团公司总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对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参加检查的职业病危害接触的员工,应建立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会同劳资社保处(卫生处)一起行使对各单位职业病的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等监督检查职能。
  五、集团公司总医院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严禁违规办事。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职业健康检查表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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