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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救治及工伤医疗费
使用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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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矿字[2005]161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费管理,保障因工负伤职工能得到及时医疗救治,根据《江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赣府令[2005]132号)以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萍矿发[200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医疗费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因工负伤职工送协议医院治疗时,必须携带本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证明。如遇情况紧急,未及时开具工伤证明,协议医院也必须全力抢救和治疗,但用人单位必须在两天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使受伤人员在就近协议医院得到及时救治,所需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终结时,医院须提供全部治疗医嘱及费用明细表和医疗费用发票,并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到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结算和拨付手续。
三、各协议医院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工伤职工每日治疗及药费费用明细表的登录,并由工伤职工(或委托人)每日进行签字,医院治疗科室根据签字的治疗及用药费用明细表送医院医保办进行结算。
四、工伤职工的医疗用药应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目录》规定的工伤治疗和用药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危及工伤职工生命危险抢救过程中的超出目录范围用药,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单位要强化工伤治疗管理工作,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应经常与协议医院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工伤职工治疗的跟踪管理工作。在不干涉医院救治过程的情况下,可对医疗费用项目及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如发现协议医院在工伤治疗费用项目中有巧立收费项目、弄虚作假以及超标收费等现象,经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机构核查属实后,对协议医院处以超标收费部分十倍金额的罚金,并对责任医院、科室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六、因工负伤职工应在就近的协议医院进行救治,因伤情危重需转萍矿总医院治疗的,由救治医院提出意见,对于需转非协议医院治疗的,由总医院提出意见,并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转后批。凡未经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而在非协议医院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鉴定和工伤治疗、终结的检查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将建立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鉴定和工伤治疗、工伤医疗终结检查监督专家库,定期抽调医疗卫生专家对工伤认定、鉴定和工伤治疗、工伤医疗终结等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工伤劳动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鉴定和工伤治疗、工伤医疗终结、工伤复发提供医学建议。
八、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要加强医疗队伍自身建设,抓好医德医风工作,改善服务态度, 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使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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