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劳部发〔1997〕44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在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指导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加强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的比较,引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要结合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和财税大检查,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部人工成本列支情况的审核。严禁任何地区、部门擅开列支成本的口子,对超出国家规定多列支成本或套取现金乱发钱物的企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