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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萍
 
 
关于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赣劳社养函[2005]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分配制度的通知 萍矿发[2006]2号
关于修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14号
关于下达萍乡矿业集团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4]15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第174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3]9号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43号
关于下达六六一厂、七0九厂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63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 赣煤集团劳字[2002]278号
关于受纪律处分和缓刑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的补充通知 萍矿字[2002]297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 萍煤经营字[1998]第01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的通知 劳部发[1997]4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9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7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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