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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萍
 
 
关于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赣劳社养函[2005]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分配制度的通知 萍矿发[2006]2号
关于修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14号
关于下达萍乡矿业集团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4]15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第174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3]9号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43号
关于下达六六一厂、七0九厂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63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 赣煤集团劳字[2002]278号
关于受纪律处分和缓刑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的补充通知 萍矿字[2002]297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 萍煤经营字[1998]第01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的通知 劳部发[1997]4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9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7号
 

 

关于修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14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完善和规范分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精神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关于各单位下属生产经营企业领导班子实行年薪制问题的通知》(赣煤集团劳字[2004]195号文)精神,对《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薪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随文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度年薪考核兑现也按此办法执行。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薪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分配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精神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关于各单位下属生产经营企业领导班子实行年薪制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旨在建立起经营者个人收入与经营绩效挂钩考核、动态管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体现经营者责任、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超利润奖励两部分组成。以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即年度为时间单位计算。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矿厂长、林场场长、应用工程学院院长、总医院和第二医院院长、设计院院长、直属公司经理等,党委书记比照本单位经营者执行本年薪制办法。

第二章 基 薪

  第五条 在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标准如下: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煤矿、工厂和生产性公司经营者为职工人均收入(指集团公司职工人均收入,下同)的6倍。
  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000万元之间的煤矿、工厂和生产性公司经营者为5倍;
  3、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厂、生产性公司,以及由原处室改组设立的经营性公司经营者为4倍。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平时由集团公司统一按3000元/月支付工资,其余部分待年终考核后确定。

第三章 超利润奖励

  第七条 经营者超额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目标,超额利润部分集团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但前提条件是所在单位期末应收帐款不超过期初应收帐款,即当应收帐款不降反升时,视同没有完成经营目标。
第八条 超利润奖励用于奖励班子成员,直至基层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根据超利润的难易程度及班子成员配备职数的不同,超利润奖励比例分别如下:
  1、煤矿、工厂以及生产性公司均按超利润部分的10%提取奖励。
  2、由原处室改组设立的经营性公司按超利润部分的2%提取奖励。
  3、考核计提的超利润奖和基薪合计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经营者当年的年薪封顶限额。超利润奖按此限额分配给班子成员仍有多余时,多余部分分配给基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其中基层管理人员个人分配数额不得超过普通职工人均数额的两倍。
  第九条 对经济效益完成特别好的单位,集团公司总经理可给予该单位经营者3万元以内的嘉奖。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充分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强化风险和约束机制,凡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包括党委书记,下同),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后要一次性交纳2万元经营风险抵押金,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交经营风险抵押金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完成了工作责任状中各项工作目标,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年薪,并返还经营风险抵押金本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如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或应收帐款不降反升,均视为未完成经营目标,其年薪标准即为每月领取的工资,并不予退还经营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且应收帐款下降,但未完成其它工作目标,或应收帐款下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返还经营风险抵押金本息,其年薪在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计提的总收入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扣减:
  1、应收帐款下降未达到目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计提总收入的0.3%,计算公式为:(年末实际应收帐款余额一年末应收帐款控制目标数)/(年初应收帐款余额-年末应收帐款控制目标数)×100×0.3%×计提总收入。
  2、职工收入增长未达到规定要求,扣减经营者计提总收入的10%。
  3、煤矿未完成开拓延深进尺计划时,扣减经营者计提总收入的15%。
  4、其它工作目标未完成时,按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规定扣减。
  5、当按以上4项扣减后,余额低于70%基薪时,则按70%基薪执行。
  第十四条 兑现年薪时,扣减每月已累计支取的工资。
  第十五条 兑现年薪必须坚持先审计后支付的原则。年度终结后,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生产、劳资等有关部门对经营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平时实领工资、奖金情况进行考核、审计,再兑现支付年薪。

第五章 单项奖励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基金总额按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主要用于奖励对集团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程序为:由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经营者所领该项奖金可不计入其年薪范围。
  第十七条 除按第十六条发放的奖金和集团公司明文规定的安全奖、老帐回收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经上级批准的其它少数个案性奖励外,经营者不得领取其它日常工作方面的单项奖。
  第十八条 凡属奖励单位经营层的单项奖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经营者平时除按规定领取月薪,以及集团公司明确规定并批准的单项奖外,不得从本单位领取其它任何形式的报酬。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劳资等部门要加强单项奖发放的监督检查,由纪委、监察处牵头,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部分单位的其他班子成员即副职,也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收入一般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80%确定,各单位应根据各副职的工作责任、职责范围的不同,适当调整比例。经营者和以上人员年薪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副总师不实行年薪制,其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为调动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积极性,促进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各部门负责人在年初与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并交纳1~1.5万元风险抵押金。在集团公司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目标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视各部门工作情况,给予部门负责人适当的奖罚(具体考核见工作目标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新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筹建阶段的年薪在项目建设责任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其经营者年薪确定办法由子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机关小公司、各单位下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工资分配办法视具体情况由其主管单位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劳资社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工作目标责任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关于各单位下属生产经营企业领导班子实行年薪制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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