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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萍
 
 
关于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赣劳社养函[2005]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分配制度的通知 萍矿发[2006]2号
关于修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14号
关于下达萍乡矿业集团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4]15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第174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3]9号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43号
关于下达六六一厂、七0九厂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63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 赣煤集团劳字[2002]278号
关于受纪律处分和缓刑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的补充通知 萍矿字[2002]297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 萍煤经营字[1998]第01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的通知 劳部发[1997]4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9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7号
 

 

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



(赣劳计[1998]1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与企业改革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型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工资总额决定办法
  按照企业改革的要求,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不同的调控形式。 对尚未实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国有企业中已实行公司制改造、但仍由国家控股的,目前仍采取以工效挂钩为主的调控办法; 对改制后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实行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国家按“两低于”原则监督检查,在企业内部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机制。实行工效挂钩调控办法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实行“两低于”确定工资总额办法
  (一)企业实行“两低于”确定工资的基本原则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必须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企业依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实现税利基数,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自主确定、提取和使用工资总额。
  凡具备条件要求实行“两低于”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门审批。
  (二)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在基数的核定
  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确定,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数,加上未列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其他工资性收入进行核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本企业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际发生数为基数,再加上应纳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核定。以后年度以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
  企业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实行此办法一年度财政部门认定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如上年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应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以后年度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作为实现税利基数。
  企业的年平均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均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准,企业上年完成的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以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企业平均工资=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上年平均人数
  企业劳动生产率=上年企业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上年平均人数
  (三)工资的决算及列支
  1、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两低于”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实际完成情况,自主确定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和实发工资总额。
  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当年工资总额基数*[1+当年实现税利净增长幅度x提取系数]
  提取系数由企业在小于1的幅度内自定,实现税利净增长幅度参照工效挂钩公式计算。
  2、 劳动部门年终对企业工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企业当年提取和使用的工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当年提取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00%-1)<(当年实现税利(净)/核定实现税利(净)*100%-1)
  实现税利应是当年新增工资进成本后的数额。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00%-1)<(当年实际劳动生产率/核定的劳动生产率*100%-1)
  企业的平均工资必须是扣除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的实际平均工资。
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为准。
  3、企业在规定范围内提取的工资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今后不论用何种形式发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工资总额规定范围的,均应在规定工资总额中列支。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
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根据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编制计划,填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核签章。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职工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不得故意压低、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 ,可以建立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主要包括:在实现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以及具体分配形式;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或起点工资的调整方案,适时调整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在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制定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企业每年的档案工资晋级,可参照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规定办理。
  企业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额作为储备金,工资储备金达到本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时,可以少提或不提。
  企业若超规定提取和发放工资总额,超提工资不得计入成本,实际平均工资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一律在工资储备金中支付,并不得作为下年度的工资基数。没有工资储备金的要从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中扣除。
  三、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发放、结余情况。
  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3、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4、企业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5、企业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执行本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7、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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