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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萍
 
 
关于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赣劳社养函[2005]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分配制度的通知 萍矿发[2006]2号
关于修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14号
关于下达萍乡矿业集团所属企业部分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4]15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第174号令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3]9号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43号
关于下达六六一厂、七0九厂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63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下达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 赣煤集团劳字[2002]278号
关于受纪律处分和缓刑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的补充通知 萍矿字[2002]297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 萍煤经营字[1998]第01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的通知 劳部发[1997]4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9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


萍煤经营字[1998]第014号

局属各单位、直属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建立真正体现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责、权、利相一致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研究, 对工效挂钩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务局对各单位、直属公司、机关各类经济实体及费用包干单位,均继续实行工资总额 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即由局根据各单位的年度经营目标,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下 达工资总额控制指标,并随单位效益完成情况上下浮动。
  二、各单位要严格加强三条线考核工作,在不突破局下达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按“三条线” 分别下达、提取、使用包干工资。分线包干工资要向生产一线倾斜,但也要兼顾各类人员工 资收入的相应比例关系,为保证与工资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局直属经营性公司、局机 关所属经济实体,以及矿、厂、公司二级单位所属经济实体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最多不得超 过局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三、各生产矿(厂、公司)每月工资可按局下达的全年包干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提取和使用 ,但必须与下列指标挂钩考核,进行上下浮动。
  1.生产矿、厂、公司在当月完成局定月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每增盈1万元,可增提包干工资5 000 元;每减利1万元,则扣减包干工资1万元。
  2.生产矿井当月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 分别按下列标准扣减当月包干工资:高坑矿20万元、安源矿20万元、青山矿16万元、巨源矿 10万 元、白源矿10万元,杨桥矿10万元、黄冲矿5万元。工厂(公司)当月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 人则扣减包干工资3万元。
  3.生产矿井未完成局定的开拓进尺或延深进尺计划欠100米以内 ,每欠一米扣减包干工资1000元;欠101-200米,每米扣减包干工资2000元;欠201-300米,每米扣减包干工资3000元,欠301米以上,每米扣减包干工资4000元。按局下达年计划指标由矿分月安排计划, 分段相加, 逐月考核,滚动计算。
   4.矿井质量标准化经煤炭部、省煤炭厅或矿务局检查,采、掘、机、运、通出现一项不合格,扣减当月包干工资2%,以此类推。
  5.局直属经营性公司、机关各经济实体在当月完成局定经营目标或其费用控制达到局要求的 前提下,分段计提效益工资,如增盈或节约费用在计划的20%之内,可按增盈或节约数额(下 同 )的50%提取效益工资;增盈或节约费用在21%-50%,按20%提取效益工资;增盈或节约费用在 51%以上,按10%提取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按分段计算,累加提取。
  6.各单位必须自觉执行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局经营办将据此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任何单 位违反上述原则,擅自发放工资,一概予以同等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上缴局财务。
  四、各单位要加强劳务费清理、整顿工作,确因生产需要发生的劳务费,必须造具名细报局 经营办审批,凡未经审批发放的劳务费,除给予同等金额的罚款外,在年终决算时还要将其 列入计提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分配和加强岗位技能工资考核的实施细则。采掘区队的采掘生产工人必须实行计件工资制,个人收入计算必须以本人完成劳动定额为计算计件工资依据。其他辅助部门 必须全部进行定岗、定员、定责,实行一岗一薪、同岗同酬分配办法。单位和个人工资提取 必须与单位经济效益及个人贡献大小挂钩,实行上下浮动。经济效益好,有支付能力,可根 据职工本人完成定额或工作任务情况,发给部分、全部岗位工资或增提效益工资,拉开收入 差距;单位完不成经营目标或个人完不成定额(工作任务),不但要停发岗位工资,而且技能 工资也要按比例扣减,直到扣至70%止。
  六、包干工资指标经核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 整,如遇政策性增资并具有资金来源,则另行调整和追加。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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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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