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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矿字[2002]297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和缓刑处罚人员工资待遇,严肃党纪政纪处分, 经研究决定,现就受纪律处分人员技能工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凡1997年以来受行政降职、撤职(含留用察看而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和留党察看而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处分的人员,其技能工资如属因提任该职务而按萍矿发[2000]71号文第五条“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技能工资进档标准”的规定,套改了技能工资的
,应先降低其技能工资,再按萍矿发[2000]71号文第四条或第六条第5项的规定重新确定技能工资。
如该类人员在原提任该职务时,其技能工资已高于或等于萍矿发[2000]71号文第五条规定的该职务技能工资进档标准而未套改的,则只降低岗位工资,其
技能工资不变。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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