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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劳社办[2003]16号)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目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崛起的重要时期,更需要大量的技术技能型劳动者,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加强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定制度,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其后,在1994年、1996年相继颁布的《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次重申要“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建立的从初级、中级、高级,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成为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实。
二、健全激励机制,切实落实技能人才待遇政策
技能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生力军,是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都要关心、重视技能人才成长、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建立健全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激励机制,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及时参加技能晋级培训和鉴定,进一步完善技能晋级增资制度,工资福利待遇应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级技能人才倾斜。
原则上,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分别享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本人技术等级的提升相应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技能岗位激励机制。根据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和所任技能岗位,科学测定专业技能岗位工资标准。效益工资或奖金的分配系数应向专业技能岗位倾斜,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其岗位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的标准。要合理拉开高级专业技能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员给予重奖。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生产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予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还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切实保障高级技能人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三、开展技能竞赛,促进技能型人才成长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健全评先表彰制度,大力开展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对获得各级“技术能手”称号和勇于创新、为企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技能人才要给予重奖。在全社会加快形成重视技术知识,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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