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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2]29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企”战略,全面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萍矿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外出培训审批表
2.萍矿集团公司内部主办短期培训班审批表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企”战略,全面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经费来源
第二条 各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第三条 各单位按月提留工会经费的15%进入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条 基本建设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第五条 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革项目所需要的培训(包括出国培训),在项目投资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教育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1、职工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短期培训费。
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的职工考入高、中等院校(包括公司职工大学)进行学历教育,按规定应支付的培训费和毕业指导、毕业设计指导、毕业设计答辩费用;在集团公司内外实行的各类岗位(职务)等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费。
2、为职工教育培训开展的考试、考核、鉴定所必须支付的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检测费等费用。
3、兼课酬金。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包括教师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4、培训器材费、资料费。主要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和培训教学资料等费用。
5、其它经费开支。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其它开支费用。
第七条 下列各项费用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内支出,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奖金、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工资奖金,以及岗位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奖励和与职工教育有关的各种奖励,从工资成本中开支。
2、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小件绘图仪器和笔墨、纸张等学习用品,由学员个人自理。
3、为职工教育购置的各类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资金,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开支。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学基地,应尽量在现有的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所需资金应在新建项目投资内解决。
5、学历教育学员集中面授、考试期间和集团公司内各类培训学员的来住一次路费(乘火车只限硬座位)按实报销,住宿费按住旅馆普通房间床位报销,由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勤补助费。
第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标准
1、各类学历教育的学费、毕业实习指导、毕业设计指导、毕业设计答辩费用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外出脱产培训的培训费,按规定报销;集团公司内部举办的培训班一个月以内按每人50元拨付,一个月以上按每人100元拨付。
2、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书籍、资料费一律自理,但每学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均及格,凭发票发给书刊资料补助费50元,各科考证成绩在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发给70元。
3、经职教培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省市组织的自学考试者,凡学以致用,专来对口,每科考试成绩及格,发给资料补助费60元,成绩在85分以上者发给80元,其他费用自理。
4、集团公司职工担任兼课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上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课时费。国家承认学历的课程,大专(或高级)每课时10元,中专(技术或中级)、高中每课时8元,初级(或初中)每课时6元。集团公司集中举办的业务技术培训班,每课时8元。矿(厂)级办的各类培训班每课时6元。非业余时间兼课,按上述标准的80%发给。师徒合同费,每人每天1.5元(一师多徒按两补助)。
5、由集团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组织的干部、工人岗位技术培训考试命题费,每科(套)40元(含标准答案在内),审题费20元/科(套)。
6、由集团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人员每人每场监考费15元。计时阅卷每人每天阅卷费40元,计件阅件卷费每阅一份0.5元。
7、集团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人员编写教材、讲义、酬金按相应课程的酬金比例发给。
第四章 职工教育及经费管理
第九条 职工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70%的经费由集团公司集中掌握使用,30%的经费由单位掌握使用。集中在集团公司的职教经费用于职工外出培训(含学历教育)以及集团公司统一举办的各类职工脱产培训。各单位掌握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各单位自行开展的脱产或非脱产培训。
第十条 集团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含干部学历教育)归口干部管理,工人教育培训(含工人学历教育)归口劳资社保处管理。职工教育培训按“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单位(或个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制度。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由财务处凭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职工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一、二)和职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发展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各单位管理的职教经费,可根据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由单位教部门按前条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教育经费审批。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由职教部门(干部或劳资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费正确合理使用。
2、各级培训部门应将领导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经费计划及进送交财务部门,以便筹措资金,监督检查。
3、各级职教部门、财务部门和集团公司内部办学单位、部门都必须严格按职教经费开支使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从职教经费中列支。由职教经费列支的费用,各培训部门负责人应做登记,财务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4、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培训单位、财务部门不按职教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标准列支职教费,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奖励:
1、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目标管理奖
集团公司被评为省级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由集团公司予有关人员适当奖励。
2、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奖
对评为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先进个人,一次奖励200元,对评为省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先进个人,一次奖励300元。
3、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学员奖
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举办一个月以上的管理、技术、业务培训结束后,可按参加培训人数10%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对每名优秀学员奖励50元。
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等;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获市、集团公司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参加自学考试(集团公司未支付学费),获得学历的,其奖学金金额为本科500元、专科300元。
第十四条 职工教育工作的处罚
脱产进修或电大、函大学员,因主观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未毕业者(留级延长年限,学费自理),或因受处分中途退学者,从本人工资中扣回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并且五年内不准报考各类大、中专院校。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必须与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存档),取得中等学历的学员,八年之内不得要求改变专业或调离集团公司;取得中等学历的学员,五年之内不得要求改变专业或调离集团公司;取得专业证书的,三年之内不得要求改变专业或调离集团公司工作。否则,培训期间单位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或接收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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