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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务局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萍 乡 矿 务 局 文 件
萍煤劳发[1997]0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我局各个工种职业鉴定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煤炭部《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社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局内部劳动力市场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各工程职业技能鉴定。经报请煤炭部鉴定中心批准,成立萍乡矿务局职业技能鉴定站,设在局内部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1、组织开展本局煤炭行业特有工种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组织本局参加江西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技师、高级工技师的申报考评工作。
  3、组织本局职工参加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的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按职业技能考评员的资格要求,推荐和选送德才兼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考评员队伍。
  5、选择和筹建与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及检测仪器。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并制定鉴定站的有关规章制度。
  7、承担部、省厅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安排或委托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8、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
  9、积极参与煤炭行业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10、接受部、省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评估检查和上级劳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方式、方法


  第五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内容,以劳动部、煤炭部及各行业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理论(应识)和操作技能(应会)两部分。
  第六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理论(应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应会)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第七条 鉴定技师的内容、方式,按煤炭部《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及局有关技师评聘细则执行。
  第八条 为了造成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技术精的职业队伍,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还必须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及平时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根据其日常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章 职业技术鉴定的对象、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1、技术、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毕(结)业生;
  2、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4、各类在岗及下岗待业职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1、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从事本工种二年以上或学徒期满的学徒工、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
  2、申报中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具备六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持初级工证书四年以上者,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及对口专业的大专毕业生经一年以上本工种实践可报考。
  3、申报高级技术等级及职业技术鉴定:具备十二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持有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五年以上者,以及具备三年以上本工种实践经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报考。
  4、申报技师资格考评须持有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并在高级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因工作需要而变换工种的,必须连续从事本技术工种(专业)五年以上,并在连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
  5、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须持有《技师合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经过业务培训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
  6、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与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标准水平,经上级鉴定中心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考评。
  7、有特殊贡献的工人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的考核,经上级鉴定中心批准,可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8、凡无故不参加局统一组织的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者,今后只能按其现持有的《技术等级证书》,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申报相应等级,不能越级申报;无技术等级证书的只能按初级工条件申报;已取得初级或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又符合首次申报条件的,可按首次申报条件申报。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1、参加技术等级鉴定的工人须填写统一制定的《江西省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评审表》一式两份或《江西省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考核评审表》一式叁份,并交有关证书、证件及材料。
  2、各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首先表现和平时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做出考核结果鉴定。
  3、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平时工作成绩考核合格者,经各级劳动部门审查资格通过后,方可参加技术等级鉴定,并按考核权限审批。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及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煤炭部规定不高于本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报名费和评审费,由申报人自理,培训、考核费从局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等级职务津贴、技师和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制度。津贴从单位包干工资指标中列支。
  技术等级职务津贴、技师和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初级工井下20元,地面10元;中级工井下30元,地面20元;高级工井下40元,地面30元;技师井下60元,地面45元;高级技师井下100元,地面80元。
  技术等级职务津贴从审批之日起执行,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从受聘之月起执行。职工调离本工种岗位或技师、高级技师被解聘后,其津贴即行取消。
  本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原已由矿务局组织的高报等级考试合格者,其津贴一律改按中级工津贴新标准执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后,鉴定成绩合格者,其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鉴定成绩不合格者,其原已享受的津贴一并取消对于现已受聘的各类技师,其津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改按本细则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分别比照所在单位中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劳资职教部门应对各等级技术工人和已聘技师、高级技师建立日常考核的制度和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记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考核按国家、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劳动部、煤炭部、江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矿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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