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1995年元月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个人账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调节金=80元
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为退休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按省有关规定计算。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0.8×低标准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2、1995年元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0.8×低标准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3、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
以上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仅供参考,如遇社会保险部门出台新的计发办法,则按新计发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