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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市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劳社医[2003]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并经2004年3月2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它城镇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全市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根据权力与义务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选择不同的缴费比率,参加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按照《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并享受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的医疗待遇。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住院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工资5%建立统筹帐户,并享受统筹帐户的医疗保险待遇。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对应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了本条第1、2项保险的,同时可参加本项保险。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加,经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参保。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参保人在参保后,首次应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起至年末的医疗保险费,且当年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结算;以后每年在年初元月30日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参保基金。未足额缴费或不按时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暂时无力缴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最长可缓缴3个月,缓缴期间发生的医药费需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后,才能由基金支付;未经批准中断缴费或超过批准缓缴期,又开始缴费的,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齐,并从开始缴费后的第4个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在连续缴费4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起付标准的支付比例以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转诊转院规定及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和*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等按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男超过30年,女超过25年,连续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若不足15年的,应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以10%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率,应一次性补足15年。)且连续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第五条中相应(1、2)项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年限超过10年,不足30年和25年的,应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以10%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率,计算缴费额度,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0年以上,方可继续享受第五条中相应(1、2)项的医疗保险待遇。
原国有企业下岗企业人员在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可计算参保年限;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参保年限;按赣府发[2001]32号文规定享受协保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比例交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参保年限;失业后或灵活就业后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可计算参保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上述四个参保年限相加为本人的参保年限。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其参保缴费之年算起,中间不得中断缴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暂缓缴费的除外),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数为其连续缴费年限,其连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后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应补缴相应的缴费年限,且其缴费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递增。连续缴费年限男超过30年,女超过25年的,从其超过年限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所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作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或纳入个人帐户,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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