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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施办法



(赣劳技[2004]2号、赣煤社保字[2004]1号)

  随着煤炭企业深化改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中断参保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煤炭行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赣社险局函〔2003〕30号)和《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代理的通知》(赣社险局〔2003〕38号)精神,现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和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的范围和对象
  原在江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煤炭行业(含省属煤矿)停薪留职、挂编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在矿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在煤炭各参保单位社保处(科)(以下简称驻矿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与个人账户记帐
  1、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标准: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性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参加煤炭行业统筹人员,参保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最高不得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原参加省属煤矿统筹人员,参保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最高不得高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上年度南昌市、江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数据为准。
缴费基数申报:从续保之日起,每年6月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本人下一缴费年的月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确定上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2、缴费比例
  参保人员补缴2001年6月(含6月)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当年原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赣社险局〔2002〕15号规定的缴费比例为18%;2003年7月起按赣劳社养〔2003〕21号规定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0%。
  3、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可以在选定缴费基数后,在每年的9月份以前一次性缴清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一次办理续保的参保人员,在缴纳本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必须同时按养老保险政策补缴停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4、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按原劳动厅《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和赣劳社养〔2003〕21号第三条第(10)款办法,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划入部分记为零。

  三、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
  退休条件
  根据赣府厅发〔2003〕3号第二条第(四)款和赣劳社养〔2003〕21号第四条第12款、第13款规定,由代办处提供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材料、驻矿区社保机构按以下条件申请办理退休:
  1、男性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女性参保人员:
  原国有企业女工人,从未中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50周岁退休。
  原国有企业女干部,从未中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个体身份连续缴费满5年,年满50周岁;按个体身份缴费不满5年的,延至以个体身份缴费满5年时退休。
  无论女干部或女工人,2003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55周岁退休。
  3、特殊工种退休
  对已经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审定认定,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并已满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现行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前5年办理退休。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
  (一)、连续不间断缴费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
  1、中人(个人账户建立前参加工作,个人账户建立后退休):
  ⑴、原煤炭行业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3%×个人账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⑵、原省属煤矿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2、新人(个人账户建立后参加工作):
  ⑴、原煤炭行业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⑵、原省属煤矿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二)、间断不连续缴费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2002年12月底以前的欠费必须补缴,否则按照赣府厅发〔1997〕41号和赣社险局〔2002〕2号文件规定,累计中断缴费2年以上,按滚动记帐法推算有关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年限计算养老金。
  2003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的,将按赣府厅发〔2003〕3号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和赣劳社养〔2003〕21号第四条第16款规定的“去中间接两头”办法确定终止缴费年度,其计算月养老金公式中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确定后的终止缴费年度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⑴、原煤炭行业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3%×个人账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剂金)×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⑵、原省属煤矿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缴费系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新人(个人账户建立后参加工作):
  ⑴、原煤炭行业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⑵、原省属煤矿参保续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业务办理
  1、新参保
  煤炭行业(含省属煤矿)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停薪留职、挂编人员,本人自愿代理代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业务。
  办理程序
  代办处按本文第六条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驻矿区社保机构在确认已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后,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统一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所需资料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参(续)保人员登记表》;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⑤、代理费收费收据复印件。
  2、续保
  原在江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本人自愿代理代办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续保业务。
  办理程序
  代办处按本文第六条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驻矿区社保机构在确认已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后,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统一申报办理续保手续。
所需资料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有补缴的提供);
  ③、《参(续)保人员登记表》;
  ④、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申报审批表》;
  ⑥、封存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⑦、身份证复印件;
  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⑨、代理费收费收据复印件。
  3、停保
  参保人员参军、入学、解除代理协议、招聘或调入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劳改劳教时,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停保、个人账户封存业务。
  办理程序
  代办处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解除代理协议文书,按人事档案关系托管要求,为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手续,驻矿区社保机构在确认已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解除托管手续后,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统一申报办理停保、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所需资料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申报审批表》;
  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④、解除代理关系的证明资料;
  ⑤、参军、入学、招聘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等有效证明材料。
  4、转移
  原在外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回企业所在地,本人自愿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自愿代理代办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就业,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业务。
  办理程序
  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代办处按本文第六条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驻矿区社保机构在确认已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手续后,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统一申报办理转入续保手续。
  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代办处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解除代理协议文书,按人事档案关系托管要求,为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手续,驻矿区社保机构在确认已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解除托管手续后,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五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统一申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所需资料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转入有补缴的提供);
  ③、《参(续)保人员登记表》;(转入提供)
  ④、解除代理关系的证明资料;(转出提供)
  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⑦、身份证复印件;(转入提供)
  ⑧、人事档案代理协议;(转入提供)
  ⑨、代理费收费收据复印件。(转入提供)
  ⑩、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调令(转出提供)
  5、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出国定居时,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办理程序
  根据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文书,参保人员委托人提供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代办处按人事档案关系托管要求,为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手续,驻矿区社保机构在确认已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解除托管手续后,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五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统一申报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所需资料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审批表》;
  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④、解除代理关系的证明资料;
  ⑤、出国定居文书或《死亡证明》、《火化证》;
  6、退休
  参保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应为其代办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业务。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办处提供人事档案材料,驻矿区社保机构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五份,报送煤炭社保中心和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审核,由煤炭社保中心、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统一为其代办退休审批业务,办理退休后,交代办处及时为退休人员建立养老金基础档案。
  所需资料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有补缴的提供);
  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⑥、《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表》(纸质、电子表);
  ⑦、身份证复印件;
  ⑧、人事档案材料;
  7、退休待遇调整
  根据全省统一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应为其代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申报审批业务。
办理程序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由代办处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养老金基础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四份,报送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审核,由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统一为其代办退休养老金调整申报审批业务,养老金调整后,审批单表交代办处为退休人员归档,驻矿区社保机构向煤炭社保中心报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所需资料
  ①、调整养老金所需的养老金基础档案材料;
  ②、人事档案材料;
  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④、《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8、退休后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退休人员在代理期间死亡后,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及时为其代办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办理程序
  退休人员在代理期间死亡后,驻矿区社保机构向煤炭社保中心报送《核减离退休人员汇总表》。退休人员委托人提供的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办处收集整理所需资料一式四份,报送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审核,由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统一申报办理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所需资料
  ①、《核减离退休人员汇总表》(纸质、电子表);
  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申报审批表》;
  ③、《死亡证明》、《火化证》;
  ④、《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审批表》;
  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9、年终个人账户对帐
  缴费年度终结了,由煤炭社保中心、驻矿区社保机构到省社保局为被代理人员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代办处负责发放或张榜公示对帐单对帐,参保人员核对签字后,代办处负责收回归档。
  10、办理业务时间
  为方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续保,代办处、驻矿区社保机构在法定工作日内,应积极主动办理代理业务;并于每月20日前向煤炭社保中心报送审批材料、表格,省社保局审批后,驻矿区社保机构向煤炭社保中心、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报送各汇总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结算
  1、为便于管理代收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化结算程序,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驻矿区社保机构都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2、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向驻矿区社保机构统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款收据。同时,代办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养老保险费收款收据管理和收费,不得遗失。用完的收款收据要及时交回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并换领新的收款收据。
  3、代办处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过程中,按应收金额收取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天收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现金及时交给驻矿区社保机构,由驻矿区社保机构存入银行专户。代办处收缴养老保险费每月与驻矿区社保机构结算一次。
  4、驻矿区社保机构每月末,将被代理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汇缴至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银行帐户,同时向省煤炭工业社保中心和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提供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台帐。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养老保险费款后,应及时开具养老保险费收款收据。
  5、在省社保局规定的时间内,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将被代理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汇缴至省社保局指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省社保局在确定收到养老保险费款后,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甲票)》。
  6、驻矿区社保机构上缴养老保险费每月与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结算一次;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每月末与省社保局结算一次。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业务办理
  1、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向矿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处统一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手册》);统一提供代理费收款收据。
  2、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对本人自愿一次性缴纳5年及5年以上代理费的,可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3、代办处代表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与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签订《代理协议》,同时发给《代理手册》。协议签订一式两份,一份交代理人员本人保管,一份交给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存档。
  4、续保人员申请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托管和参保手续时,须填写《参(续)保人员登记表》中有关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缴费基数等项目。经代办处工作人员详细审核后签字存档。
  5、代办处向被代理人员收取协议期限内的代理费,开具由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提供的统一收款收据。同时在被代理人员的《代理手册》上载明收费日期、收费区间和收费金额及经办人姓名。对首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代理人员,其代理费和协议期的起始日期应从养老保险接续启封之月算起。
  6、代办处按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出养老保险应缴金额(包括补缴金额),收取续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开具由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统一提供的养老保险专用收款收据,收据上应载明缴费人姓名、养老保险续保区间、相应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及收款人姓名,在被代理人员的《代理手册》上应载明收款时间、养老保险缴费区间、相应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及经办人姓名。
  7、编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表格;办理被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
  8、被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代办处造册登记,实行专柜专人保管。代办处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护管理档案,不得造成档案材料的缺失、蛀腐、遗失,切实做好被代理人员档案的防盗、防火、防蛀、防腐工作。
  9、代办处应于每季度末向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汇总填报新办理的被代理人员花名册。

  七、代理费管理与结算
  1、代办处不得私自购买代理费收款收据并私自收取代理费留存,一经发现,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将取消代办处资格,同时江西煤炭工业社保中心将终止对该代办处所属单位的社保业务服务。
  2、代办处要指定专人负责代理费收款收据管理和收费,不得遗失。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管理收取的代理费。代办处所领收款收据每季度与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结算一次,用完的收款收据要及时交回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并换领新的收款收据。
  3、代办处应于每季度末将收取的代理费上缴给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再由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按规定返还给代办处。

  八、组织机构
  1、为切实加强煤炭行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联合设立煤炭行业续保业务管理科,负责对驻各矿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处及驻矿区社保机构代办事务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各矿区应尽快向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申请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处,已经设立代办处的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于暂时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处的矿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先委托矿区社保机构代办事务,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立驻矿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处。

  九、其他事项
  1、代办处和矿区社保机构要强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及时与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和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沟通有关情况。
  2、代办处或矿区社保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绕过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擅自将被代理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汇缴给省社保局,一经发现,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将取消代办处资格,同时煤炭社保中心将终止对该代办处和矿区社保机构的社保代办业务服务。
  3、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在审核确认被代理人员缴纳了代理费后,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方可将从代办处或矿区社保机构收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给省社保局。对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未收到代理费的被代理人员,煤炭社保中心将不予办理养老保险费的代缴手续。
  4、为确保代理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资金安全,代办处和驻矿区社保机构要加强对被代理人员社保资金专户的管理,对社保资金专户的资金只能转往江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为被代理人员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转往其他机构(个人)。在办理被代理人员养老保险费资金转帐时应履行审批手续,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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