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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介绍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历经九年寒暑,在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萍乡市医保处亲切关怀下,全公司职工、家属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比较成功的,用较少的钱,为企业解决了较多的问题。为萍乡市和萍矿矿区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原煤炭工业部煤财劳(险)字(1996)第549号《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江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赣煤局办(1996)87号《关于省煤炭工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原萍乡矿务局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一九九七年元月正式在全局启动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医保模式:参照当时全国医保试点单位镇江和九江的医保模式,结合矿务局的实际情况,在九江医保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即实行统帐结合,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金,不是按个人工资的比例划入和缴纳,而是以年龄为界限,一律采用绝对值。即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由单位划入个人账户20元(2002年元月起调整为17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6元(2002年元月起调整为9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未满45周岁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由单位划入15元(2002年元月起调整为12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6元(2002年元月起调整为9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退休职工每人每月由单位划入个人账户25元,个人不缴纳医保金。在职职工用完个人账户金额后,先自付上年工资总额的5%以后,才能用统筹金。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也采用绝对值,即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自付为320元(2002年起调整为350元),未满45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自付为300元(2002年起调整为320元),下岗职工自付金额为210元(2002年起调整为220元)。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可直接用统筹金。
  2、参保对象和人数: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关系合同的在册职工近27000人(含原全民固定职工、全民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井下采掘协议工);离退休人员近17000人,职工家属近30000人。
  3、医保金的征收:按所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7%征收单位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纳6元,从2002年元月开始,调整为每人每月缴纳9元。
  4、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不同,将参保人员分为四类,即在职职工为一类,一般退休人员为二类,建国前参加革命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工资待遇的退休职工和5、6级工残人员为三类,离休人员和1至4级工残人员为四类。
  各类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职职工还须自付工资总额的5%),医疗费由统筹金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类人员分段自付的标准如下:
  为了解决职工患大病和绝症时的医疗费,减轻这部分人的负担,从2001年元月份起,还参加了萍乡市的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万元以上由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负担,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5、医保金支出的范围:
  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离休人员医疗费,十余万职工家属医疗费的半费减免,独生子女全免医疗费,工伤工残和职业病支出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防疫经费、敬老院孤寡老人的医疗费,土地工的医疗费,上访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医疗费。
  6、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解决职工患大病和绝症时的医疗费,减轻这部分人的负担,从2001年元月份起,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每人每年投保42元,其中由单位负担24元,职工个人负担18元;从2005年元月份起,每人每年投保50元,其中由单位负担32元,职工个人负担18元。保险公司在每个年度内负担职工在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10万元。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我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早,参保人数多(将近占整个萍乡市现有参保人数的一半),管理较到位,运转较正常,因此曾获江西省及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领导赞扬和好评。2001年被萍乡市正式纳入萍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范围,并采用对萍乡市下属县(区)管理的办法对我公司管理,即继续以萍矿为一个独立的统筹单位,仍由萍矿自行管理,按照原有模式继续进行。但有关医保的所有资料每月都及时报萍乡市医保处汇总。有关医保政策也要求逐步与萍乡市接轨。通过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评估、审核、上报,2003年萍矿职工总医院和第二医院被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并于7月份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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