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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费支付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用 食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装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等。
2、挂号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伙食费、特殊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含陪客所用的床位费)、特别护理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医疗单据费(记帐单费、病历费等)、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
、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 会诊交通费、 点名和预约手术(检查、治疗)费的浮动价。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如麻醉意外 保险等)、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先优价费、特约上门服务费
、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不育症和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 用具等费用。第十七条 未经局社保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保健、
预防服药、 接种的 费用。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费用。围产期保险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医务劳动鉴定费。
5、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等 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
、痞痣、鞍鼻、兔唇、对眼、斜眼;近视眼矫正术、垂睑成形术、打耳眼;平疣、面膜、美 容性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腋臭、“O”形腿、“X”形腿、先天性斜颈、六指、
正畸等矫形;镶牙、配眼镜、装假眼、假肢、矫形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 、拐杖等。
6、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 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7、凡病人自用的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表、药枕、 药垫、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等。 8、住院病人当次治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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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介绍和批准自行到局外医院就医的医疗费。
10、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 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开会、 洽谈、 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12、用于科研、 临床验证的各种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 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应在会议经费中开支)。
13、各单位自备(买)的常用药品以及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由单位自行开支)。
14、未按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 医药费及在此期间造成伤残及后遗症的医药费。
15、未经批准在社会医疗机构(各类专家、专科、专病门诊部、分院 、诊所、诊疗中心)就诊的一切费用。
16、跨年度一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17、治疗期间与病情况无关的医疗费。
18、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 、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出国家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差价率收取的费用。
19、其他规定中提到的不应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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