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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赣劳社医[2005]12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经临床和医学专家的严格遴选、评审,药品目录领导小组评议,我厅制定了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贯彻实施工作。此次调整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2005年版《药品目录》共有药品2292种,其中西药1303种、中成药942种、民族药47种,比2002年版的《药品目录》增加了617个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三、各统筹地区对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药品剂型和限制使用范围,不得另行制定本地区的药品目录或对《药品目录》进行增删调整工作。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备用情况、医生处方中目录内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减少目录外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要认真研究解决《药品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六、《药品目录》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从《药品目录》执行之日起, 2002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停止使用(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的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至当次住院终结)。

 
                    二○○五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 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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