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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公司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基本医疗费支出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参保人员,根据《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现就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住外地人员范围
  1、因离、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
  2、长时间在外地工作学习,居住外地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
  3、长期从事流动作业的在职人员。
  二、长住外地人员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就医办法
  1、长住外地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住外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两所(一级、二级以上医院各一所)医院定点就医,所选医院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分院、药店等暂不列入我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定点范围。
  2、长住外地人员外地就诊定点医院由本人申请并由职工所在单位医保或离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向公司劳资社保处医保科汇总上报,申请时单位需填写《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外地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报劳资社保处医保科备案。
  3、外地就诊定点医院必须具有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能提供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等完整报销凭证,并能积极协助我公司医保部门进行医疗费核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不予定点。
  4、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定点医院由劳资社保处医保科确认,外地就诊定点医院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更改,特殊情况(如因家庭住所改变等)需重新选择就诊定点医院,应由当地社区提供证明,劳资社保处医保科审核后予以重新确认。
  5、长住外地人员就医必须严格遵守萍矿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一次就诊,急性病按三至五日量开药;其他慢性病按七至十日量开药,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6、长住外地人员如患大病或重病时,其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医保或离退休职工管理部门报告,并由经办人员向劳资社保处医保科报案。医疗费方可报销,否则医疗费自理。
  7、长住外地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由当地就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外转到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医院就诊必须由劳资社保处医保科审核同意(急诊可先抡救后补办手续),医疗费方可报销,转诊手续一次有效,未经审核越级转院治疗的,其医疗费自理。
  8、长住外地人员每年必须向单位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安置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长住外地人员退休人员生存证明提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于每年8月15日以前汇总报劳资社保处医保科备案。长住外地人员未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暂缓办理其医疗费用结算,待提供后再结算。
  三、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1、长住外地人员转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符合萍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总费用的10%,然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报销。
  2、长住外地人员报销医疗费需携带以下资料:
  (1)、《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2)、《萍矿集团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卡》
  (3)、外地就诊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收据、处方
  (4)、外地就诊医院出院小结、日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报销资料不齐全,费用不予报销。
  3、公司、矿(厂)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提供快速、高效、准确的服务。自长住外地人员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费报销资料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理赔按《萍矿集团公司职工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办理。

  附表:长期居住外地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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