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已经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的老年人。
外地来萍探亲、观光旅游,并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委(协会)颁发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五、八条的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密切配合。
第四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县(区)老龄协会申办《高龄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协会统一颁发。
第五条 老年人持《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市、县(区)、乡(镇)属医院半费挂号(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二)免费进入人民公园、鹅湖公园;
(三)免费参观安源纪念馆、市博物馆;
(四)免费乘坐公交公司市内1路(西门至新火车站)公共汽车,乘务员应主动安排座位;
(五)半费参观义龙洞;
(六)在市(北桥电影院)、县(区)属电影院观看电影,票价减半;
(七)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八)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当地县(区)老龄协会申报,经审核批准,享受以下优待:
(一)每月由县(区)老龄协会发给敬老金100元;
(二)每年春节、老人节由县(区)老龄协会代表当地政府走访慰问,并赠送慰问品;
以上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提留费和乡统筹费中按人口分配的部分,以及其它各种社会性集资。
第八条 老年人持《高龄老人优待证》办理以下事项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一)借阅图书、查询资料;
(二)办理邮电业务;
(三)安装、维修电话和办理交费手续;
(四)购买车票、托运行李。
第九条 市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对为老年人实行优待、优先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对执行办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离休干部除享受原有的优待规定外,同时享受本优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