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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
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已经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的老年人。
  外地来萍探亲、观光旅游,并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委(协会)颁发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五、八条的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密切配合。
  第四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县(区)老龄协会申办《高龄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协会统一颁发。
  第五条 老年人持《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市、县(区)、乡(镇)属医院半费挂号(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二)免费进入人民公园、鹅湖公园;
  (三)免费参观安源纪念馆、市博物馆;
  (四)免费乘坐公交公司市内1路(西门至新火车站)公共汽车,乘务员应主动安排座位;
  (五)半费参观义龙洞;
  (六)在市(北桥电影院)、县(区)属电影院观看电影,票价减半;
  (七)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八)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当地县(区)老龄协会申报,经审核批准,享受以下优待:
  (一)每月由县(区)老龄协会发给敬老金100元;
  (二)每年春节、老人节由县(区)老龄协会代表当地政府走访慰问,并赠送慰问品;
  以上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提留费和乡统筹费中按人口分配的部分,以及其它各种社会性集资。
  第八条 老年人持《高龄老人优待证》办理以下事项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一)借阅图书、查询资料;
  (二)办理邮电业务;
  (三)安装、维修电话和办理交费手续;
  (四)购买车票、托运行李。
  第九条 市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对为老年人实行优待、优先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对执行办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离休干部除享受原有的优待规定外,同时享受本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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