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萍劳字[2002]10号
各县(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发[2000]49号)我们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医[2001]7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
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第一条: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才能使用,其费用在个人自付规定的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第二条: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细胞刀、超声刀个人先自付40%。
2、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彩色多普勒仪、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先自付30%。
3、医疗直线加速器个人先自付20%。
4、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个人先自付10%。
5、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低于国产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个人先自付30%,高于国产价格的按国产价格报销,个人先自付30%。
6、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先自付10%。
2、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术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
3、输全血、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指治疗费、介入治疗使用药品的支付按用药目录执行)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