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网站主页
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的
通  知


萍劳字[2002]10号

各县(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发[2000]49号)我们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医[2001]7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
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第一条: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才能使用,其费用在个人自付规定的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第二条: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细胞刀、超声刀个人先自付40%。
  2、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彩色多普勒仪、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先自付30%。
  3、医疗直线加速器个人先自付20%。
  4、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个人先自付10%。
  5、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低于国产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个人先自付30%,高于国产价格的按国产价格报销,个人先自付30%。
6、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先自付10%。
  2、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术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
  3、输全血、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指治疗费、介入治疗使用药品的支付按用药目录执行)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2005萍矿人力资源公司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