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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病医疗费用处理
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根据萍乡矿务局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文件和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和矽肺病的医疗管理,保障职工因工负伤及职业病患者能及时治疗,特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所用的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事故发生单位结算,其费用由事故单位负担,不得列为医疗统筹范围。医院在医治工伤患者时,不得收取患者医治押金和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
  二、职工因工负伤送医院治疗时,必须携带本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如遇情况紧急,未及时开具工伤证明的,医院也必须全力抢救和治疗。但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两天内按规定办理患者有关工伤手续。
  三、工伤医疗终结后,个人患病所用医疗费列入局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并按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文件执行。
四、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应由局工会、劳资、卫生、 安全等部门统一组织,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劳险字[1997]第6号文件和赣劳险字[1992]第12号文件规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由局医疗保险机构在个人医疗手册上加盖“伤残级”印章,就医时,先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超出个人帐户金额的部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1.凡符合一、二、三级伤残标准,需特殊医疗依赖者,以及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乙、丙两类和二、三期矽肺职工,就医时,其医疗费用超出个人帐户金额的部分,可以全免。
  2.凡符合四、五、六级伤残标准,需一般医疗依赖者,就医时,其医疗费用超出个人帐户金额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
  (2)超过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5%;
  (3)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0.5%。
  3.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如属在职职工,其个人医疗缴费标准不变。
  五、医院应在“医疗收入”科目下单独设立“职工工伤事故收入”和“职工职业病收入”明细进行核算,在“应付福利费收支明细表”的空白行增设“职工工伤事故收入”和“职工职业病收入”项目,反映职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医疗收入情况。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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