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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1]184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鉴于目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沉淀资金较多,而统筹基金亏损不断增大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职工基本医疗,经研究决定,在银行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并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年满45周岁的在职职工,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金额,由每人每月20元调 整为17元。个人帐户用完后,职工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由320元调整为350元。 
  2.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金额,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12元。职工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由300元调整为320元。
  3.下岗职工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由210元调整为220元。
  4.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工资总额2%缴纳医保金部分,由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9元。
  5.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每人每月25 元不变。
  6.根据国务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的规定,公司在外部银行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前,应将核定的本单位和个人当月应缴医疗保险金汇入公司医疗保险金专用帐户,凡不按时缴纳的,除每日按2‰收取滞纳金外,还将冻结其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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