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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1]184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鉴于目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沉淀资金较多,而统筹基金亏损不断增大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职工基本医疗,经研究决定,在银行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并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年满45周岁的在职职工,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金额,由每人每月20元调 整为17元。个人帐户用完后,职工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由320元调整为350元。
2.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金额,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12元。职工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由300元调整为320元。
3.下岗职工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由210元调整为220元。
4.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工资总额2%缴纳医保金部分,由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9元。
5.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每人每月25 元不变。
6.根据国务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的规定,公司在外部银行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前,应将核定的本单位和个人当月应缴医疗保险金汇入公司医疗保险金专用帐户,凡不按时缴纳的,除每日按2‰收取滞纳金外,还将冻结其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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