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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萍乡矿务局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对计划生育医疗经费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对象:
  凡局在册职工(指原固定工、合同工、轮换工),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家属,由于计划生育手术或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属于计划生育经费列支对象。
  二、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范围:
  1.凡做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人工流产、钳刮、引产、上环、取环、X光透环、B超环、 孕检、皮下埋植以及药物流产等,个人必须凭本单位计生办开具的证明,方可到局属医院实施免费手术。
  2.施行节育手术后,由于子女死亡而按规定可以再生一胎的,经局计生办和社保机构批准后,可到指定医院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其医疗费用可全免。
  3.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由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可到指定医院免费治疗。 
  4.凡局内女职工计划生育,并在本局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统一由局社保部门结算拨付至医院。
  上述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须有本单位计生办开具的证明,计生对象本人签名盖章,医院统一填写“费用申报拨付表”(表五)后,方可不计个人帐户,其费用由局社保部门统一拨付。凡集体企业职工,由于上述原因,所发生的医疗经费,由其单位解决。
  三、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的其它有关规定:
  1.人流:凡局内女职工及职工家属一年内可以免费进行一次人工流产(因结扎、上环失败的除外)。
  2.引产:计划外怀孕引产的,在接到计生部门通知五天内施行手术的可免费,五天以后仍未按规定终止妊娠的,其发生手术费用自理。
  3.上环:正常产三个月之内、剖腹产半年之内上环的免费,超过规定时间上环的自费;上环后掉环重上的免费。
  4.取环:因上环引起身体不适,确需取环的,由医院开具证明,单位计生部门同意后,可免费取环。
  5.结扎:生二胎后在两个月内或在单位计生部门通知规定时间之内结扎的免费,逾期费用自理。
  6.透环:女工透环必须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局社保机构同意,到指定的医院,统一组织进行。否则其医疗费用单位自行负担,局社保部门不予拨付费用。
  四、手术费用的收取标准:
  根据市计生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萍计生字(97)21号文、萍财综字 (97)03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 1.输卵管结扎:总医院98元/例,矿级医院80元/例。
  2.输精管结扎:总医院58元/例,矿级医院50元/例。
  3.人工流产:总医院70元/例,矿级医院55元/例。
  4.钳刮:总医院85元/例,矿级医院70元/例。
  5.引产:总医院220元/例,矿级医院200元/例。
  6.上环(含环费):总医院10元/例,矿级医院8元/例。
  7.取环:6元/例。
  8.B超环、孕检:10元/例。
  9.X光透环:2元/例。
  10.皮下埋植:90元/例。
  11.药物引产:90元/例。
  五、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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