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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萍乡矿务局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对计划生育医疗经费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对象:
凡局在册职工(指原固定工、合同工、轮换工),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家属,由于计划生育手术或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属于计划生育经费列支对象。
二、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范围:
1.凡做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人工流产、钳刮、引产、上环、取环、X光透环、B超环、 孕检、皮下埋植以及药物流产等,个人必须凭本单位计生办开具的证明,方可到局属医院实施免费手术。
2.施行节育手术后,由于子女死亡而按规定可以再生一胎的,经局计生办和社保机构批准后,可到指定医院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其医疗费用可全免。
3.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由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可到指定医院免费治疗。
4.凡局内女职工计划生育,并在本局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统一由局社保部门结算拨付至医院。
上述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须有本单位计生办开具的证明,计生对象本人签名盖章,医院统一填写“费用申报拨付表”(表五)后,方可不计个人帐户,其费用由局社保部门统一拨付。凡集体企业职工,由于上述原因,所发生的医疗经费,由其单位解决。
三、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的其它有关规定:
1.人流:凡局内女职工及职工家属一年内可以免费进行一次人工流产(因结扎、上环失败的除外)。
2.引产:计划外怀孕引产的,在接到计生部门通知五天内施行手术的可免费,五天以后仍未按规定终止妊娠的,其发生手术费用自理。
3.上环:正常产三个月之内、剖腹产半年之内上环的免费,超过规定时间上环的自费;上环后掉环重上的免费。
4.取环:因上环引起身体不适,确需取环的,由医院开具证明,单位计生部门同意后,可免费取环。
5.结扎:生二胎后在两个月内或在单位计生部门通知规定时间之内结扎的免费,逾期费用自理。
6.透环:女工透环必须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局社保机构同意,到指定的医院,统一组织进行。否则其医疗费用单位自行负担,局社保部门不予拨付费用。
四、手术费用的收取标准:
根据市计生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萍计生字(97)21号文、萍财综字 (97)03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 1.输卵管结扎:总医院98元/例,矿级医院80元/例。
2.输精管结扎:总医院58元/例,矿级医院50元/例。
3.人工流产:总医院70元/例,矿级医院55元/例。
4.钳刮:总医院85元/例,矿级医院70元/例。
5.引产:总医院220元/例,矿级医院200元/例。
6.上环(含环费):总医院10元/例,矿级医院8元/例。
7.取环:6元/例。
8.B超环、孕检:10元/例。
9.X光透环:2元/例。
10.皮下埋植:90元/例。
11.药物引产:90元/例。
五、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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