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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3]8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职工家属医疗证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医疗费浪费,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公司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单位从2004年元月1日起,凡职工家属在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一律凭家属医疗证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输入计算机。职工家属医疗费用应减免的部分,每月结算一次,由计算机自动汇总后医疗单位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报拨款。
2.职工家属就诊时无家属医疗证,或有家属医疗证但计算机未备案,或计算机虽已备案但因 职工本人未缴医保金其帐户被冻结,均不得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否则,减免的费用由医疗单位自行负担。
3.职工家属只有在本公司的医疗单位就诊,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免待遇。
4.职工家属医疗费用的减免标准仍为50%,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发生的费用,职工家属先自行负担20%后,再减免剩余部分的50%。
5.职工家属住院床位费在最高标准内的部分减免50%,超过最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家属自行负担。总医院和第二医院床位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其它医院床位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抢救病床床位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6.未满7周岁独生子女的医疗待遇仍实行全免,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必须先自行负担20%,然后再按规定减免。床位费在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享受半费减免。未满7周岁独生子女的医疗待遇,只有父母双方均为本公司职工,或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无业或为集团公司大集体职工才能享受。父母有一方在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享受家属医疗待遇。独生子女年满7周岁后,享受家属医疗待遇。
7.集团公司原有关文件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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