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网站主页
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完善我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家属医疗证的管理,现就1998年度家属医疗证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家属医疗证的审核时间从1998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社保部门免费加盖98年度审核章。1998年4月30日以后办理审核手续的,每本收取手续费0.50元。
  2.审核家属医疗证时,必须携带职工医疗证,凡职工医疗证未加盖98年度审核章的,其家属医疗证一律不予审核。如因职工自动离职、除名、开除、调离萍乡矿务局等原因,其医疗证未审核的,则该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家属医疗证应收缴作废。
  3.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含职业中学),须带学校开具的证明,成绩单和98年缴纳学费的发票,方可审核;对年满16周岁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子女,须有矿务局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审核;对已满16周岁的其他职工子女,家属医疗证应收缴作废。
  4.职工配偶在局外工作的,须携带户口审核其家属医疗证,系多子女的,应按照共同分担的原则,双方各负担一半,并收回多办的医疗证。
  5.职工父、母双方系农村户口,其家属医疗证审核时,应携带公安部门颁发的正式户口,其姓名与档案不符,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其家属医疗证收缴作废;如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应按照负担平分的原则,只能给父、母双方的一人办理家属医疗证,多办的收回作废。
  6.职工配偶及父母为国家职工,或属局内外大集体职工、乡镇企业职工或从事其他工作有固定收入的,其家属医疗证应收缴作废。
  7.从1998年4月1日起,家属一律凭98年度审核的家属医疗证就诊,否则按矿外病人处理,实行全额收费。
  8.为了使家属就诊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轨道,各单位审核家属医疗证明,要认真填写《萍乡矿务局家属医疗证审核登记表》。
  9.家属医疗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家属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依据文件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款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附件:萍乡矿务局家属医疗证审核登记表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版权所有 2005萍矿人力资源公司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