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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完善我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家属医疗证的管理,现就1998年度家属医疗证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家属医疗证的审核时间从1998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社保部门免费加盖98年度审核章。1998年4月30日以后办理审核手续的,每本收取手续费0.50元。
2.审核家属医疗证时,必须携带职工医疗证,凡职工医疗证未加盖98年度审核章的,其家属医疗证一律不予审核。如因职工自动离职、除名、开除、调离萍乡矿务局等原因,其医疗证未审核的,则该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家属医疗证应收缴作废。
3.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含职业中学),须带学校开具的证明,成绩单和98年缴纳学费的发票,方可审核;对年满16周岁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子女,须有矿务局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审核;对已满16周岁的其他职工子女,家属医疗证应收缴作废。
4.职工配偶在局外工作的,须携带户口审核其家属医疗证,系多子女的,应按照共同分担的原则,双方各负担一半,并收回多办的医疗证。
5.职工父、母双方系农村户口,其家属医疗证审核时,应携带公安部门颁发的正式户口,其姓名与档案不符,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其家属医疗证收缴作废;如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应按照负担平分的原则,只能给父、母双方的一人办理家属医疗证,多办的收回作废。
6.职工配偶及父母为国家职工,或属局内外大集体职工、乡镇企业职工或从事其他工作有固定收入的,其家属医疗证应收缴作废。
7.从1998年4月1日起,家属一律凭98年度审核的家属医疗证就诊,否则按矿外病人处理,实行全额收费。
8.为了使家属就诊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轨道,各单位审核家属医疗证明,要认真填写《萍乡矿务局家属医疗证审核登记表》。
9.家属医疗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家属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依据文件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款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附件:萍乡矿务局家属医疗证审核登记表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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