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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萍医改字[20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从2001年元月实施以来,通过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加强管理,实现了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结合当前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经2004年3月2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调整《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中第五条29点的有关内容。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5000元调整为27000元(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
2、修改《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中第三条36点的有关内容。“转诊转院不得转往部队医院、厂矿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中外合资医院”。修改为“转诊转院可以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有关医院,但不得转往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
3、调整《关于建立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萍府办发[2000]1号)中第三条的有关内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60元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解决50元,市财政负担10元;其他参保单位每人每年60元由单位负担30元,个人负担30元。
4、调整《关于建立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萍府办发[2000]1号)中第五条的有关内容。每人每年度由寿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
5、确定2004年离休干部统筹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6、以上规定从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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