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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调整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萍医改字[20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从2001年元月实施以来,通过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加强管理,实现了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结合当前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经2004年3月2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调整《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中第五条29点的有关内容。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5000元调整为27000元(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
  2、修改《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中第三条36点的有关内容。“转诊转院不得转往部队医院、厂矿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中外合资医院”。修改为“转诊转院可以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有关医院,但不得转往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
  3、调整《关于建立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萍府办发[2000]1号)中第三条的有关内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60元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解决50元,市财政负担10元;其他参保单位每人每年60元由单位负担30元,个人负担30元。
  4、调整《关于建立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萍府办发[2000]1号)中第五条的有关内容。每人每年度由寿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
  5、确定2004年离休干部统筹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6、以上规定从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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