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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萍医改字[20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市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劳社医[2003]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并经2004年3月2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它城镇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全市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根据权力与义务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 选择不同的缴费比率, 参加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按照《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并享受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的医疗待遇。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住院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工资5%建立统筹帐户,并享受统筹帐户的医疗保险待遇。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对应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了本条第1、2项保险的,同时可参加本项保险。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加,经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参保。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参保人在参保后,首次应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起至年末的医疗保险费,且当年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结算;以后每年在年初元月30日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参保基金。未足额缴费或不按时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暂时无力缴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最长可缓缴3个月,缓缴期间发生的医药费需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后,才能由基金支付;未经批准中断缴费或超过批准缓缴期, 又开始缴费的, 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齐,并从开始缴费后的第4个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在连续缴费4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起付标准的支付比例以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转诊转院规定及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和*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等按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男超过30年,女超过25年,连续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若不足15年的,应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以10%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率,应一次性补足15年。)且连续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第五条中相应(1、2)项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年限超过10年,不足30年和25年的,应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以10%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率,计算缴费额度,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0年以上,方可继续享受第五条中相应(1、2)项的医疗保险待遇。
  原国有企业下岗企业人员在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可计算参保年限;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参保年限;按赣府发[2001]32号文规定享受协保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比例交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参保年限;失业后或灵活就业后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可计算参保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上述四个参保年限相加为本人的参保年限。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其参保缴费之年算起,中间不得中断缴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暂缓缴费的除外),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数为其连续缴费年限,其连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后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应补缴相应的缴费年限,且其缴费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递增。连续缴费年限男超过30年,女超过25年的,从其超过年限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所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作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或纳入个人帐户,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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