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网站主页
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1]28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为使职工在患大病时得到及时诊治,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司职工实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经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协商,制定了《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原则上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考虑到家住矿区外的退休职工到矿区医疗机构就诊医疗不便的实际,家住矿区外退休职工可自愿参加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如需参加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单位退管会,由退管会转单位劳资医保部门。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不参加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此类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实行全额报销。
  二、各单位劳资、医保部门应认真将本单位的参保对象按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的要求, 造册一式两份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劳资社保处,不得遗漏。
  三、在职职工个人每人每月交纳的1.5元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为方便操作,对退休职工个人每人每月应交纳的1.5元补充医疗保险金,从集团公司下拨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统筹外的洗理费中扣除上缴,具体为6月份扣8元,7、8两个月各扣5元。单位为职工每人每月交纳的2元保险金,根据国发[1998]44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精神,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列入成本。 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财务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往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人寿保险公司不负责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赔付。 新参加工作或 外单位调入人员中途投保的,应补交本年度从元月至本人投保时个人和单位应交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四、凡已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医疗费用当年度超过封顶线两万元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承保方案赔付。如职工的医疗费用即将超过或已经超过封顶线时,各医院有关部门应协助患者个人及时提出要求赔付的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医保部门审核后报人寿保险公司。原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63号文中关于“医疗经费发生在2万元以上的,局医保基金负担50% ,单位行政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条款,不再适用已投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
  五、凡属补充医疗保险放开的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如患者需购买,必须在集团公司内部医院购买,确需外购的,须经总医院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外购,否则人寿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后,集团公司(矿务局)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有关文件仍应严格执行。
  六、实行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保证公司职工、退休人员在患大病、重病和绝症时,能得到及时诊治,并提供医疗保障,这是一项人人奉献一片爱心的慈善事业。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全方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 2005萍矿人力资源公司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