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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1]28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为使职工在患大病时得到及时诊治,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司职工实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经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协商,制定了《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原则上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考虑到家住矿区外的退休职工到矿区医疗机构就诊医疗不便的实际,家住矿区外退休职工可自愿参加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如需参加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单位退管会,由退管会转单位劳资医保部门。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不参加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此类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实行全额报销。
二、各单位劳资、医保部门应认真将本单位的参保对象按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的要求, 造册一式两份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劳资社保处,不得遗漏。
三、在职职工个人每人每月交纳的1.5元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为方便操作,对退休职工个人每人每月应交纳的1.5元补充医疗保险金,从集团公司下拨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统筹外的洗理费中扣除上缴,具体为6月份扣8元,7、8两个月各扣5元。单位为职工每人每月交纳的2元保险金,根据国发[1998]44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精神,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列入成本。 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财务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往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人寿保险公司不负责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赔付。
新参加工作或 外单位调入人员中途投保的,应补交本年度从元月至本人投保时个人和单位应交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四、凡已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医疗费用当年度超过封顶线两万元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承保方案赔付。如职工的医疗费用即将超过或已经超过封顶线时,各医院有关部门应协助患者个人及时提出要求赔付的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医保部门审核后报人寿保险公司。原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63号文中关于“医疗经费发生在2万元以上的,局医保基金负担50%
,单位行政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条款,不再适用已投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
五、凡属补充医疗保险放开的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如患者需购买,必须在集团公司内部医院购买,确需外购的,须经总医院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外购,否则人寿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后,集团公司(矿务局)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有关文件仍应严格执行。
六、实行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保证公司职工、退休人员在患大病、重病和绝症时,能得到及时诊治,并提供医疗保障,这是一项人人奉献一片爱心的慈善事业。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全方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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