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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现就职工(包括居住在外省、市和居住在矿区范围之外的离退休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需转诊治疗的患病职工,必须先在局总医院诊治,确认必须转外地医院诊治的,方可到外地医院诊治。患者转诊治疗须由总医院科主任提出书面转院意见,即填写病人转院申报
审批表,经总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院长签字同意,矿务局医疗保险机构批准才能转院。转诊治疗的医院原则上只限转南昌、长沙上级医院。
二、职工出差、探亲患病时,必须到乡镇级及其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如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用电话或电报与本单位医院(或挂靠医院)医保办联系,由医保办视其病情确定是否住院,并报局医保办备案,否则其医疗费用自行负担。
三、家住外省、市(地区)以及居住在矿区外 (乡村) 的离退休职工患病时,一般应在矿务局所属就近医院就医,远离矿区医院的应在乡镇一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医。如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及时和单位退管会取得联系,由退管会依据了解的情况向单位医院医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四、医药费审核与报销方法
1.凡住院职工出院后,必须持诊治医院治疗病历,处方和发票,交本单位医院或挂靠医院院长审查同意后,所在单位医保办按局有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和记帐。记帐方法:
职工个人应先自负医疗费用总额的15%(如在外地医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个人再付特检特治费的20%),然后按局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分段结算报销。
2.在外地医院门诊就医的,全年报销医药费控制在个人帐户中的所限的金额之内,超出部分一律自负。报销时应携带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处方或医嘱、发票、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交本单位医疗保险机构收集送本单位医院或挂靠医院院长审查后,由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人员依据院长审核的金额,相应核减其个人医疗保险手册帐户中的金额,并于每月20日将审核的有关材料和拨付表一并送局医保机构审批、拨款,
然后, 回本单位报销并填写台帐。
五、职工因工负伤需安装或更换假肢者,须经总医院院长批准,报局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 方可报销其费用(差旅费由原单位负担)。
六、上述规定从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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