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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职工患病外治医药费用报销
等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萍乡矿务局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现就职工(包括居住在外省、市和居住在矿区范围之外的离退休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需转诊治疗的患病职工,必须先在局总医院诊治,确认必须转外地医院诊治的,方可到外地医院诊治。患者转诊治疗须由总医院科主任提出书面转院意见,即填写病人转院申报 审批表,经总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院长签字同意,矿务局医疗保险机构批准才能转院。转诊治疗的医院原则上只限转南昌、长沙上级医院。
  二、职工出差、探亲患病时,必须到乡镇级及其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如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用电话或电报与本单位医院(或挂靠医院)医保办联系,由医保办视其病情确定是否住院,并报局医保办备案,否则其医疗费用自行负担。
  三、家住外省、市(地区)以及居住在矿区外 (乡村) 的离退休职工患病时,一般应在矿务局所属就近医院就医,远离矿区医院的应在乡镇一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医。如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及时和单位退管会取得联系,由退管会依据了解的情况向单位医院医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四、医药费审核与报销方法
  1.凡住院职工出院后,必须持诊治医院治疗病历,处方和发票,交本单位医院或挂靠医院院长审查同意后,所在单位医保办按局有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和记帐。记帐方法: 职工个人应先自负医疗费用总额的15%(如在外地医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个人再付特检特治费的20%),然后按局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分段结算报销。
  2.在外地医院门诊就医的,全年报销医药费控制在个人帐户中的所限的金额之内,超出部分一律自负。报销时应携带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处方或医嘱、发票、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交本单位医疗保险机构收集送本单位医院或挂靠医院院长审查后,由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人员依据院长审核的金额,相应核减其个人医疗保险手册帐户中的金额,并于每月20日将审核的有关材料和拨付表一并送局医保机构审批、拨款, 然后, 回本单位报销并填写台帐。
  五、职工因工负伤需安装或更换假肢者,须经总医院院长批准,报局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 方可报销其费用(差旅费由原单位负担)。
  六、上述规定从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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