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2]148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院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近两年来参加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为使职工在患大病时能继续得到及时诊治,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2003年继续对全公司职工实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现将经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协商修订后的《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了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二、为加强管理,从2003年元月开始,各单位上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须先交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外部银行帐户,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为简化手续,在职职工每人每月个人负担的1.5元保险费,可从元月份工资中一次性将全年的18元扣除上交集团公司。扣除保险费后,在职职工如在当年度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则退休后不再扣保险费。退休职工每年由
个人负担的18元保险费,由集团公司劳资社保处从4、5、6三个月的洗理费中扣完。由单位负担的每人每月2元的保险费,可一次性将全年的保险费上交集团公司医疗帐户,特殊情况可在每年季度末上交。离休干部和下岗职工的保险费,无论单位或个人负担的部分,均由单位负担。
三、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社200218号)中的第二条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精神,由单位负担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均可直接列入成本。
四、新参加工作或外单位调入人员中途投保的,按一年42元(单位24元,个人18元)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在起薪的第一个月,将全年的保险费一次性扣缴。
五、未投保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集团公司只负担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两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两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六、凡参加了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如在本年度内发生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两万元以上的部分,单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七、享受医疗保险四类待遇的离休干部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医疗费用满两万元后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由就诊医院统一办理索赔手续,除自费项目外,不能收取该类人员的现金
。
八、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两万元以内的部分,仍按集团公司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有关文件执行。
九、职工的医疗费用进入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后,由于职工治疗需要又属于理赔范围的药品,各有关医院要通过正常渠道予以保障,杜绝医务人员个人或科室向职工贩卖药品
,以免给职工索赔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附件:1.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2.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治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