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网站主页
责任编辑:毛跃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萍乡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5号
关于加强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第14号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矿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萍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萍矿集团公司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5]21号
江西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5]12号
加强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萍矿字[2005]171号
调整萍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萍医改字[2004]1号
萍乡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萍医改字[2004]3号
关于对职工家属医疗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萍矿发[2003]8号
萍乡市城镇企业补充医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3]26号
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相关文件 萍劳字[2002]9号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萍劳字[2002]10号
关于修订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保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2]148号
江西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矿发[2001]28号
关于调整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调整职工医保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0]49号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
关于对全局家属医疗证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8]第030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若干附件的通知 萍煤卫字[1997]第01号
关于印发萍矿职工医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煤办字[1997]第010号
关于发放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金划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煤劳便字[1997]第020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萍煤劳字[1997]第021号
萍矿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萍煤经营字[1997]第024号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矽肺医疗费用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便字[1997]第051号
职工外治医药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099号
计划生育医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萍煤经营便字[1997]第103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关于修订《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萍矿发[2002]148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院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近两年来参加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为使职工在患大病时能继续得到及时诊治,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2003年继续对全公司职工实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现将经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协商修订后的《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了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二、为加强管理,从2003年元月开始,各单位上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须先交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外部银行帐户,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为简化手续,在职职工每人每月个人负担的1.5元保险费,可从元月份工资中一次性将全年的18元扣除上交集团公司。扣除保险费后,在职职工如在当年度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则退休后不再扣保险费。退休职工每年由 个人负担的18元保险费,由集团公司劳资社保处从4、5、6三个月的洗理费中扣完。由单位负担的每人每月2元的保险费,可一次性将全年的保险费上交集团公司医疗帐户,特殊情况可在每年季度末上交。离休干部和下岗职工的保险费,无论单位或个人负担的部分,均由单位负担。
  三、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社200218号)中的第二条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精神,由单位负担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均可直接列入成本。
  四、新参加工作或外单位调入人员中途投保的,按一年42元(单位24元,个人18元)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在起薪的第一个月,将全年的保险费一次性扣缴。
  五、未投保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集团公司只负担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两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两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六、凡参加了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如在本年度内发生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两万元以上的部分,单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七、享受医疗保险四类待遇的离休干部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医疗费用满两万元后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由就诊医院统一办理索赔手续,除自费项目外,不能收取该类人员的现金 。
  八、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两万元以内的部分,仍按集团公司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有关文件执行。
  九、职工的医疗费用进入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后,由于职工治疗需要又属于理赔范围的药品,各有关医院要通过正常渠道予以保障,杜绝医务人员个人或科室向职工贩卖药品 ,以免给职工索赔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附件:1.萍乡矿业集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案
     2.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治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规定
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版权所有 2005萍矿人力资源公司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