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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普遍性、公平性、强制性、福利性,其作用是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使劳动者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费率征收。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原则,保险费率视险情而定。
(4)给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根据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在职时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标准进行给付,服从于保障生活的目的,最低标准要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给付的原则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没有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的非盈利的社会保险管理事业机构,不仅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还为劳动者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商业保险由金融保险企业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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