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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萍矿字[2006]64号
转发江西煤炭工业社保中心关于《煤炭行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矿字[2006]62号
关于印发《二OO六年度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煤社保字[2006]3号
转发《关于2006年度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赣煤社保字[2006]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3号
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赣劳社养[2003]21号
调整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及伤残职工护理费等标准的通知 萍矿字[2003]81号
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2003]315号
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护理费等相关政策 赣煤社保字[2002]26号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等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2]44号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1]13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煤社保字[2001]23号
调整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42号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煤集团发[2001]53号
关于调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字[2001]2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劳计[2000]42号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几项经费标准的通知 赣煤离退[1997]18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1996]8号
转发省劳动厅赣劳社[1996]8号文件的通知 萍劳字[1996]64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关于做好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萍矿字[2006]64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江西煤炭工业社保中心《关于煤炭参保单位申报2006缴费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煤社保字[2006]2号)要求,为做好集团公司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各单位在岗(含井下协议工)、待岗、内部退休(养)员工,破产单位安置及比照待退、工残退休、病退员工以及其他与企业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属申报对象。申报人数以2006年3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报表人数为准。
  二、申报缴费基数的有关要求:
  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上以2005年1月至12月员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员工工资总额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申报,包括员工按月取得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分红、效益工资、年薪等。但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申报:
  1、在职员工或新参保员工2005年实际收入低于南昌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申报月基数,申报基数最高不超过南昌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领取年薪的经营者的缴费基数以  集团公司2005年实际兑现发放的年薪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年薪超过南昌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南昌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申报基数,副职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主要经营者申报基数的80%申报。
  3、2005年采掘区(队)副科级以上出勤正常的管理岗位员工(含技术员,但不含见习技术员), 如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2005年集团公司井下区队管理人员年平均工资30226元的,可以30226元作为个人年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2520元)申报。
  4、2005年从事井下采掘一线的员工,出勤率达70%以上的,如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2005年集团公司井下采掘一线生产人员年平均工资20135元的,可以20135元作为个人年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1680元)申报。
  5、2005年从事井下辅助工种的员工,出勤率达85%以上的,如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2005年集团公司井下辅助生产人员年平均工资16425元的,可以16425元作为个人年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1370元)申报。
  6、内部退休、工残退休和破产单位安置及比照待退员工,均以2005年集团公司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16086元作为个人年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1340元)。破产单位待退员工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仍由社区管理机构代缴。
  7、各单位现在内部待岗员工2005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5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60%的,均以2005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8、2005年在国外工程工作的员工,可按不低于2005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作为个人年缴费工资基数。
  9、各煤矿井下劳动用工(原协议工)缴费基数按照萍乡市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任意比率申报,其他事项按上述条款同等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在2005年南昌市和萍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除可按本文相关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员工外,其他员工先按2005年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待2005年南昌市和萍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作相应调整。
  2、为确保员工2005年的工资收入统计准确无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省、市社保局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将2005年所有参保员工的工资收入经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后,才能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情况应经本单位行政领导认可签发后,再携带本单位2005年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报集团公司劳资社保处审核。
  3、员工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能改变。从2006年7月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企业内部统筹统一按员工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应缴费比例标准统一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起按此基数调整。根据“谁用人、谁缴费”和社会保险缴费实行按月滚动收缴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门每月按照用人单位上月末实有在册(岗)人数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和缴费基数,根据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内部统筹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标准计算出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后,向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进行统一托收。如用人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中心未设账户,则必须按月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缴至或从商业银行转账至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门账户上。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所欠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及利息。
  4、对经集团公司干部处、劳资社保处批准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及新招聘员工,各单位干部和劳资部门要及时将分配名单和招收录用材料送交社保部门,以便能及时上报社保局进行参保登记。员工异动尤其是领导干部异动时,干部和劳资部门要及时将其社保档案资料移交给新单位,以保证及时参保、按时缴费。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对员工缴费工资的申报进行了相应调整,各单位、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如实统计员工上年工资总额及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损害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参保员工应积极主动配合社保部门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不能虚报、瞒报。

  附件:《关于煤炭参保单位申报2006年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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