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养[2003]2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3号)下发后,各地在学习和贯彻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许多问题,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解释。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在充分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