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矿发[2002]44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高,为保障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 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费相应增长,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起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和因工负伤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定期生活费标准,每月按当地市(县、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即263元发给;其他供养对象均按30%即197元发给。
2.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孤儿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3.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 去供养条件时,不得继续享受该项待遇。
4.因工负伤致残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3元,即二级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323元调为346元;三级护理费标
准由原来的270元调整为293元。
二OO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