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矿发[2001]42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7]23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养[2001]4号、 江西省财政厅赣财企[2001]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非因工和因病死亡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 。
2.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定期生活费标准,每月按上年度当地市(县、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即240元发给:其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月按上年度当地市(县、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180元发给。
3.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孤儿者,在上述补助 标准调整后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但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的月平均工
资。
4.因工负伤致残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二级护理每月323元,三级护理每月270元。
5.非因工和因病死亡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新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及其它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费新标准,以及因工负伤致残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新标准
,从2001年元月起执行。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将上述人员的定期生活费 差额补发到位。
二OO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