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矿字[2003]81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省煤炭集团公司赣煤集团劳字[2002]290号文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元月起, 对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和因工负伤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1.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定期生活费标准,每月按当地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 给(即289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均按当地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即217元
)。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 加20元。
3.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 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生活费待遇。
4.因工负伤致残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6元,即二级护理 费标准由原来的346元/月提高到372元/月,三级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293元/月提高到319元/
月。
5.鉴于省政府确定的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60元)已执行近4年, 考虑到该类群体的实际困难,在省政府调整下达新的标准之前,各单位可先给予每人每月15
元生活困难补助,待省政府新的标准下达后再予以冲减。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