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劳字[1996]64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萍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赣劳社[1996]8号文《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保局联系。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