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1996]8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印发 给你们,结合我们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在本省境内调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转移办法,应 按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和赣劳社[1995]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职工调出本省或调至按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随同转移。
三、转移基金的计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个人缴费累计额)每年3月31日 计算一次利息,计算方法按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和赣劳社[1995]19号文件规定执行
。
四、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五、职工调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转移其自1995年10月1日以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对帐单(暂未实行个人帐户的则转移台帐),同时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六、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劳动合同制工人,无论是在本省境内 调动,还是调往外省,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随
同转移,转移时参照本文第三、四、五条执行。
七、职工调动所转移的基金计算起始时间一律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算起,以前的不转移。
八、职工调动后,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 资料,按调入地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
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应按以下 办法执行,即:职工调动前,使用调出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动后,使用调入地职
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九、外省职工调入本省企业,先按本省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再参照调入企业或同类 企业同工龄、同职级、同工资额职工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平均额确定其第一部分养老金。并
按相同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即:个人缴费累计额仍按转移额记载,其他按百分比划 入个人帐户额的部分也按同工龄、同职级、同工资额职工的个人帐户中的对应项目的平均额
记载)。以上缴费基数的审定手续,先由企业申报(附上同工龄、同职级、同工资额职工的基 本情况),再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