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煤社保字[2001]23号
煤炭行业各统筹单位:
现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赣劳社养[2001]13号》文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凡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5 月31日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均应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其养老
金进行重新套算。
二、根据《赣劳社养[2001]13号》文的规定,2001年5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已 执行的统筹内养老金若高于13号文计算的养老金,则保持原待遇不变。2001年6月1日及以后
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办法与13号文之间的差额,按13号文有关“加发补贴”、“核减补贴” 的办法解决。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新增退休人员,仍适用377号文与104 号文对比方案,在377号文与104号文对比确定养老金后,再按13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养老金
待遇。
四、从2001年6月1日以后及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并需按13 号文重新套改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填列《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附后)和《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后)一式四份,同时不再填报原 《煤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及《煤炭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审批汇总表》
五、职工退休时间以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职工退休的时间为准,并以江西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批准退休的次月作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附件:1.《赣劳社险[2001]13号》文
2.《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3.《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二OO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