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计[2000]42号
各设区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 ]1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 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和劳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的资源
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全额基本养老金指按 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2000年10月底之前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二OO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