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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萍矿字[2006]64号
转发江西煤炭工业社保中心关于《煤炭行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矿字[2006]62号
关于印发《二OO六年度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煤社保字[2006]3号
转发《关于2006年度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赣煤社保字[2006]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3号
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赣劳社养[2003]21号
调整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及伤残职工护理费等标准的通知 萍矿字[2003]81号
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2003]315号
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护理费等相关政策 赣煤社保字[2002]26号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等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2]44号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1]13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煤社保字[2001]23号
调整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发[2001]42号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煤集团发[2001]53号
关于调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萍矿字[2001]2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劳计[2000]42号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几项经费标准的通知 赣煤离退[1997]18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1996]8号
转发省劳动厅赣劳社[1996]8号文件的通知 萍劳字[1996]64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1]13号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
  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对原行 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现就原行业统 筹企业移交省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范围和对象
中央部属驻赣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有色、金融、交通、水利和国有重点煤炭等行业 中的国有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原行业统 筹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9年起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2.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等收入。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南昌市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 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职 工个人缴费工资。
  4.企业缴费费率通过3至5年,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费率。各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报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文通知执行。
  5.2001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6%,今后与我省城镇企 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1.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1997年底以前个人帐户的建帐时间和记帐比例,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计 算。电力、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有色 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1%;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 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民航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 7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1%。其他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 。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3.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管理、支付、转移、继承等管理办法,按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1999]66号) 的规定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以及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的部分,从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中支付。
  2.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个人帐户建立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 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批准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个人帐户建立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9年1月1日以后到达国 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节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 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1998年至2002年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 数的算术平均数,今后随着缴费工资的变化,计算平均指数的方法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退休前五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9年底前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按0.6计算,高于3,按3计算)。
  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指:(1)在行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政策规 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2)行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原行业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1999年7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5.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行业统筹计发 办法计算(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原行业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的 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 给当年待遇差的10%;在过渡期内,当年待遇差最多核减80元;2004年退休的,不再计发该 项补贴。
  6.按地方计发办法高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10%;2000年退休的,支 付高出部分的30%;2001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50%;2002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70 %;2003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90%;在过渡期内,高出部分不能超过80元;2004年以后 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7.按原行业规定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原行业封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 行业尚未封定基本工资的, 以1998年底的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封定。
  8.在按原劳动部批准的行业“统帐结合”方案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 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9.原行业规定的未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的各项待遇,以及非本办 法规定计算的待遇,由企业支付。
  行业离退休人员洗理费、 书报费、 交通费、救济费、 遗属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医疗 卫生费、工伤费用、护理费、困难补助、房贴、菜蓝子补贴、误餐费、行业自行规定的年功 补贴(即工龄津贴)等项目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对于部分行业出台的1998年基 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因1998年我省未出台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列入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支付。
  10.列入统筹支付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11.行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12.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五、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体现各行业单位的效益差别,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照国发[20 00]42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1.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业务科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原行业统 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2.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完善业务管理和 操作规程。
  3.行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全额征缴,行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银行和邮政实行社会化 发放。
  4.行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收滞纳金。
  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 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行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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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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