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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志林
 
 
关于转发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08号
再就业政策法规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公安、市容、城管等有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相关收费。
  四、各市、县(区)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刊、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具体免交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五、全省各级价格、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督促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交通、公安、烟草等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收费优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一律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大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八、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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