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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志林
 
 
关于转发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08号
再就业政策法规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扶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2]37号

  根据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为积极推进安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我厅开始组织实施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工作,由省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共同合作,具体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和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通过宣传板报、资料介绍、组织学习和咨询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的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了解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的具体内容和申请程序。
  二、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意向,收集整理要求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申请贷款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热心帮助要求贷款担保的申请人填写《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书》(见附表),并将收集的第一批《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书》于11月中旬上报至主管部门(行业办、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11月20日前各主管部门(行业办、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上报至省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三、各企业和主管部门(行业办、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项目推荐工作,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有再就业要求而无合适的发展项目的,要积极帮助他们寻找和开发再就业项目,为项目的启动和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附:1.《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书》
   2.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料介绍
  

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扶持对象


  一、省属国有企业中愿意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符合条件并领取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
  二、各类安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其职工总数50%以上并经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以是否领取《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为准。在《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实施前,暂以《下岗职工证》、协保证明、《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本人原所在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证明作为认定凭证。上述人员中,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在贷款扶持范围内。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的条件


  一、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个人领取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50%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所需文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开展办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前,应提供《下岗职工证》、协保证明、《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本人原所在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证明。
  二、自有资金证明。自有资金证明包括现金或经评估的自有经营资产。自有资金为现金的,应存放于银行;已用于购置(或租赁)经营场地、生产经营设备的,应开列自有经营资产清单以及相关票据。
  三、贷款和担保资信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包括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意见,申请人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再就业基地的,除上述证照和资料外,还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和近期财务报表。


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

  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二、自觉接受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省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督,并按季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三、运用贷款资金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及时还贷付息,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担保中心和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申请。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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